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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有哪些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哈尔滨婚姻律师朱艳茹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调解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邱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2011年9月因邱某、王某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龙岩市建有房屋一幢,2011年4月拆迁,拆迁过渡费由邱某、王某各自平均领取至2016年12月。2016年12月,邱某、王某回迁得到五套安置房及三个汽车位、两个摩托车位。五套房需补交超面积差价款556517.15元。邱某对其中的1号楼705室及一个汽车位缴交了108948.83元补差款后进行装修入住,但遭到王某阻挠无法入住。

法院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位于龙岩市新城安置房非人防车位属于邱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及车位归邱某所有、居住使用,邱某在扣除安置房补差款108948.83元后,应补偿王某房屋差价款21万元。邱某要求王某承担五套安置房回迁差价款556517.15元中的50%,经邱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某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社会保险金为2万元,邱某给付王某1万元。对于邱某多领取的拆迁安置过渡费67822.28元,该费用系夫妻共同财产,邱某理应返还王某33911.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位于龙岩市非人防号车位归邱某所有、居住使用,邱某应向王某支付房屋差价款21万元;邱某应返还王某拆迁安置过渡费33911.14元,向王某支付社会保险金1万元。

律师说法: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有哪些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原告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结合审判实践,我们不难看出诉讼离婚后又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做分割的;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

以上就是对“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有哪些情形?”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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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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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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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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