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 女子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原、被告1998年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4月5日在凤凰县禾库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登记号为湘凤禾字第373号。原告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为1983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实际年龄为17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同时庭审中,原告称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表中“吴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手印也不是其本人所盖。是被告为避免计划生育罚款,独自到禾库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原、被告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从2012年8月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某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登记时原告仅17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年满32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条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故理由不能成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且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虽然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了结婚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婚姻无效怎么办
首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其次,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如果无效情形消失,当事人可以补办登记,即成为有效婚姻;如果依旧存在无效情形,那么该婚姻是始终无效。
最后,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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