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女儿向法院请求其母增加抚养费
刘某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2015年3月13日,张某同刘某某之父在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事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于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年年末前一次性支付。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给付过刘某某抚养费。现刘某某已上小学三年级,学习费用和辅导费用增加。故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酌情增加被告支付抚养费数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婚生子。2015年3月13日,原告的父母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双方就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原告随父亲于某共同生活,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离婚后被告未付抚养费。现原告已上小学。原告为被告的未成年子女,在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对原告亦应尽抚养义务。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7止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已上小学,结合原告的生活、学习的实际费用,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某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7止每月给付原告于某抚养费300元;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于某抚养费500元。
律师说法: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增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原告的情形属于因子女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因此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故原告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子女就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由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和被告离婚时已约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要符合法律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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