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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外债,另一方是否需要一起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王传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欠外债

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梁某燕向别人借了27.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书》。然而,借款期到了,梁某燕却以种种理由不还钱。随即,梁某燕及其丈夫被告上法庭,受害人请求判令梁某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并认为梁某燕的丈夫刘某也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然而,早在三年前,刘某和梁某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刘某说,分居期间,双方没有来往,也没有共同对外举债。对梁某燕为什么要借钱、借钱干什么用、借了多少钱一无所知。刘某认为,梁某燕借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合法经营,自己也没有从借款获得任何利益,不应该共同承担该债务。

法院判决: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她的个人债务

蓬江法院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她的个人债务,应由她个人承担,刘某不需要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本案中梁某燕的情况属于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共同债务,故法院判决应由她个人承担,刘某不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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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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