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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抢走儿子后藏匿 抚养权到底归谁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抢走儿子后藏匿

2011年,赵某和乔某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小晨降生。2015年,在小晨即将上幼儿园之际,为了择校的相关事宜,两人又一次产生了争执,矛盾很快升级成了两个家庭的矛盾。于是,这次夫妻俩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分居,以逃避对婚姻的不满。几个月后妻子起诉离婚。2015年8月的一天,赵某带着小晨在商场买了几件孩子最喜欢的玩具。父子俩从商场偏门出来,这时一辆黑色的轿车突然停在了他们面前。乔某带着几个社会青年忽然从车上走下来,不由分说一把就将赵某按倒在地,然后乔某把小晨拉扯着抱上车。为了能找到孩子,半年后,赵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这一次乔某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也拒绝告知乔某及孩子的下落,2016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忍无可忍的赵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终结这段婚姻,并要求婚生子小晨随他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男方获得儿子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根据目前法庭查明的情况,原告及其家庭具有较优越的经济条件,原告有固定的住所,原告父母愿意帮助原告一同照顾孩子,而被告目前的住房及收入情况不明,法庭无法确定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原告的抚养能力优于被告,因此确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至于被告主张其患有先天子宫纵膈症,但被告生育孩子的事实即说明其未丧失生育能力,并不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抢走儿子后藏匿,抚养权到底归谁

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子女的权利,但前提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中,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另外,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倡导建立互助、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强行将孩子抢走后藏匿,至今已达两年之久,人为阻断了原告父子之间的血肉亲情,这种过激的行为,容易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亲的关爱,容易造成人格缺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被告始终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为了躲避原告及其家人的寻找,始终让孩子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之中,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故孩子的抚养权应归男方。

以上就是对“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抢走儿子后藏匿,抚养权到底归谁?”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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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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