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父亲生前进行商品房交易
金某1的父亲金某、母亲王某共有三个子女,长子金某1、次子金某2、女儿金某3。被告赵某系第三人金某3之子,被告杨某系赵某姑姑之女。原告金某1母亲王某已去世。2011年11月18日,金某签署两份委托书,委托被告杨某为代理人。2011年11月30日,被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为金某,委托代理人为杨某,买受人为赵某,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2万元。并于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金某因小脑萎缩于2011年12月26日去世。金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父亲金某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要求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原告父亲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
法院判决:继承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本案中,首先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所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而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原告父亲在生前并未对这一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即使是作为继承人的原告,也无权代为行使撤销权。故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说法:父亲生前进行商品房交易,继承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在撤销或变更之前合法有效,合同是否被撤销或变更条件,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即使当事人放弃撤销权,他人也无权干涉。所以在本案中,首先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所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因而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原告父亲在生前并未对这一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即使是作为继承人的原告,也无权代为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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