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邵某、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月25日生育长子裘小某,于2007年6月13日生育次子裘二某。2012年8月24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2012年12月20日登记复婚,并于次日再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载明两子抚养权均归裘某,同时还对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之后,两子随裘某和裘某父母共同生活,在邵某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邵某诉称:其在离婚后探视长子裘小某过程中受到裘某阻挠、长子裘小某有随邵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为由,请求判令:变更裘小某的抚养权归邵某,裘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至裘小某成年。
法院判决:已满十周岁的被抚养人的意愿并非抚养关系变更的充分条件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邵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能否成立。对子女抚养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本案中,首先,根据裘某与邵某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内容,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两个儿子均由裘某抚养,邵某向裘某支付抚养费;其次,从双方再次离婚至今,邵某未提供裘某存在不利于被抚养人裘小某健康成长的相应证据;最后,裘小某作为一个刚刚满十周岁的孩子,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受主观方面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认为裘小某随裘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律师说法:父母协议离婚,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
首先,离婚协议关于抚养关系的约定,是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本案中,双方两次离婚协议书均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两个儿子均由裘某抚养,邵某向裘某支付抚养费。该两份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先后两次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裘某为了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在财产分割方面作了让步,其协议约定的权威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其次,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所以,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综上所述,已满十周岁的被抚养人的意愿并非抚养关系变更的充分条件。所以在本案中,裘小某随裘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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