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扬州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父母协议离婚 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协议离婚 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邵某、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月25日生育长子裘小某,于2007年6月13日生育次子裘二某。2012年8月24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2012年12月20日登记复婚,并于次日再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载明两子抚养权均归裘某,同时还对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之后,两子随裘某和裘某父母共同生活,在邵某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邵某诉称:其在离婚后探视长子裘小某过程中受到裘某阻挠、长子裘小某有随邵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为由,请求判令:变更裘小某的抚养权归邵某,裘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至裘小某成年。

法院判决:已满十周岁的被抚养人的意愿并非抚养关系变更的充分条件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邵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能否成立。对子女抚养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本案中,首先,根据裘某与邵某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内容,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两个儿子均由裘某抚养,邵某向裘某支付抚养费;其次,从双方再次离婚至今,邵某未提供裘某存在不利于被抚养人裘小某健康成长的相应证据;最后,裘小某作为一个刚刚满十周岁的孩子,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受主观方面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认为裘小某随裘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律师说法:父母协议离婚,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

首先,离婚协议关于抚养关系的约定,是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本案中,双方两次离婚协议书均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两个儿子均由裘某抚养,邵某向裘某支付抚养费。该两份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先后两次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裘某为了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在财产分割方面作了让步,其协议约定的权威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其次,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所以,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综上所述,已满十周岁的被抚养人的意愿并非抚养关系变更的充分条件。所以在本案中,裘小某随裘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以上就是对“父母协议离婚,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扬州婚姻律师推荐

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

婚姻相关咨询

扬州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扬州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