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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申请婚姻无效的资格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511人  作者:达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重新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婚姻关系均属无效,即构成无效婚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既然法律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当然也就无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规定认定为婚姻无效的,有两个要件:一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后疾病尚未治愈的。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得以治愈的,则不属于无效婚姻。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男女一方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是属于无效婚姻的。

申请婚姻无效的的人的资格:

有权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况外,在现实婚姻中,还会碰到其他情况和问题,那是否也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呢?申请婚姻无效的人的资格,除了法律规定的外,还有其他资格限制吗?这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请律师为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帮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达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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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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