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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结婚彩礼,结婚彩礼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832人  作者:大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结婚彩礼的认定

结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具有单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种程序,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因此,彩礼可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

二、结婚彩礼纠纷存在的问题

诉讼主体确定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只规定“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对“给付方”的范围没有明确,现实中收受彩礼的主体除了女方父母,还有女方其他近亲属,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是单独将彩礼的给付人、收受人还是将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这一主体确认上存在差异,有些还影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彩礼范围统一难。实践中诉讼双方对彩礼的范围有很大争议,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而女方往往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宗金钱,对于给付的财物等,则认为并非主动索取,属赠与性质;举证查明事实难。依据民俗习惯媒人对彩礼的存在及具体数量比较清楚,但基于农村的熟人社会,媒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证,这样更贴近事实的证言就有可能在庭审中不被披露,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诉讼案件调解难。诉讼中女方多处于弱势地位,且按农村习俗,女方悔婚的全部返还彩礼,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还彩礼,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显然难以接受,双方对抗情绪很大。

大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双方经常为婚前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发生争议,因为这决定着它是否会被分割。要明确的是,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无彩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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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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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大案要案指导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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