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包括: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你前夫对孩子实施暴力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止他探望孩子的权利。
二、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