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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此文章帮助了1852人  作者:李丹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父亲同意母亲提出的要求将共同房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儿子,是不是就为了和母亲尽早解除婚姻关系呢?

(一)父亲与母亲感情不和多年,父亲一直居住在外,不愿回家。最后经双方协商,离婚后将共同房产赠与唯一的儿子。父亲和母亲均放弃分割权。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儿子,即使父亲是一种以解除和母亲婚姻关系身份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二、父亲反悔将共同房产赠与儿子,赠与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将共同房产赠与给子女的,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违背履行在离婚协议中附随的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随便撤销,一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违背了当代契约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又想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和配偶造成精神和物质的重大损失。

三、向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达成了将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儿子。也属于双方达成了对共有财产分割一致的原则。反悔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胁迫、不情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赠与协议。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如父亲仍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

如果您正在为父亲不办理过户手续,又对起诉程序含糊不清所困扰时,您不妨寻求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上所说的工资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而基本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福利等。对于某些群体,比如股东、企业高管,除了工资收入外,还会有相当可观的股权分红、期权奖励,这些共同构成了他或她的总收入。而以上所述应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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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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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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