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费数额变更的情况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
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除此之外,若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另一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1、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2、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
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孩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孩子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4、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