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长春婚姻律师  >  离婚办理  >  起诉离婚  >  什么是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什么是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此文章帮助了639人  作者:长春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是离婚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在对方正在或立即要转移财产,若不采取应急措施限制其行为,将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又来不及起诉时,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离婚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离婚诉讼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长春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长春婚姻律师推荐

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大案要案指导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兼职仲裁员。
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泰达中心酒店

起诉离婚相关咨询

起诉离婚相关资讯

长春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长春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起诉离婚相关文书

起诉离婚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法院起诉离婚程序,起诉离婚费用,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