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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如何保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该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62人  作者:内江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婚姻自由如何保护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充分权利。婚姻自由排斥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权利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在婚姻问题上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一般来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应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持都要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时,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对子女、对社会都是一件幸事。

婚姻自由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但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根据《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可以控告,基层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内江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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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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