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借款的效力怎么认定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了明确约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对该种约定予以保护,但前提是该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夫妻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如果一方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出差垫付的款项夫妻双方可以商量后直接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在所在单位核报差旅费后,应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基础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共同财产属于无份额划分的共同共有财产,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因失去基础关系而划分出共有的份额并依法进行分割。
对于婚内借款夫妻双方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其标的物为原、被告所共有,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从主体角度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基本条件是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而该借款合同中实际上只有一方当事人,交易的实质就有如有人自己给自己出具一份借条,或者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物放入右边口袋,然后称这成立合同。
从社会交易和法律保护的角度看,这样的合同并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也不具有社会和法律意义,要求法院判决保护上述借款关系或者将右边口袋的钱归还给左边口袋,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保护的必要。
二、恋爱期间借款婚后要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恋爱期间借给若干款项,两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丈夫婚前债务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情形。而且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即不属于第六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