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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已有子女的情况下,还能收养其他孩子吗?

此文章帮助了410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已有子女还能收养其他孩子吗?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这是收养法对收养人条件的基本规定。

也就是说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明显不符合第一项,即无子女的条件。但是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要收养的小孩,如果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那么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它特殊限制条件: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等。综上,只要符合“无子女”之外的其他各项条件,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二、已有子女需要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但是这些被收养的孩子的只能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样才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个的限制。在实践中,申请收养并不是像想象的那么轻松,通常涉及繁杂的手续、证明材料。如果您咨询律师,他会给出专业的指导,帮助您理清繁冗的过程。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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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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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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