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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离婚协议签订后是否必然生效

此文章帮助了61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

2、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3、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及期限;

4、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案;

7、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8、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协助的义务;

9、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情;

10、离婚当事人的签名;

11、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年月日。

二、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否必然生效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子女抚养协议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仅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

实践中,有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都是专业法律人员,因此有些观点和做法可能有所欠缺,我们不能一味听信他们的说法。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参的方案仅供您参考,不是说非要按他们说的办,您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避免草率办理,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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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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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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