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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彩礼,彩礼赠与能否撤销?

此文章帮助了79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男方为了结婚目的依民俗习惯,婚前订婚阶段通常会向女方支付一定标准的彩礼。

二、彩礼赠与能否撤销

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此后二者未达成婚姻则赠与撤销,即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假如赠与的法律性质是真命题,则该赠与不成立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也不成立可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就彩礼行为而言,如果是赠与,男方的真实意思是以结婚为赠与生效的条件,如果结婚的愿望不成就则赠与失效。显然,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是自条件不成就时失效。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南辕北辙。

(二)彩礼的交付若属于附生效条件,则受领一方阻止结婚条件成就时赠与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我们假定:丁女收受丙男彩礼3万元后,约定5月1日领取结婚证。如果当日领取,可视为赠与合同生效没有问题,假如丁女“为自己的利益”拟重新择偶傍一大款,一拖再拖,不正当地阻止与丙男的结婚条件成就,那么,我们能否依据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视为结婚条件已成就?如能,则丁女不必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条件不成就而承担彩礼的义务,如不能,则彩礼的给付与受领行为,显然不属于合同法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三)在婚姻未成就情形下,彩礼的返还请求权不是基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实践中所谓彩礼的撤销赠与是指交付后撤销。撤消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超过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即丧失;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必须合法,以结婚这种人身关系未成就主张撤销,则超出了《合同法》调节的范围,因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这种撤销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若主张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就意味着赠与合同是从交付时成立并生效,不是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而不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即确定赠与自交付时生效,又完全推翻了男方对结婚作为赠与条件的真实意思,撤销权的行使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在合同法及婚姻法上的依据将全部丧失。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双方经常为婚前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发生争议,因为这决定着它是否会被分割。要明确的是,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无彩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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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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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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