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丈夫殴打,后到派出所报案。现在想离婚,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能作为我被丈夫殴打的证据吗?如采纳为证据,该如何论述使其能有关联性?该证明内容为:“某月某日,***(我的名字)到我所报案,声称被丈夫殴打。我所受案调查后,其丈夫外逃至今。”这样的报案证明能作为离婚的证据使用吗?
您好!您所说的报案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一般像这种情况发生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会出面进行先期调节,如调节不成功,上诉至法院,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是可以作为有利于受害方的间接证据。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证明其被丈夫殴打过的真实性,仅仅是一份受害人的报案记录是不够的,只是一面之辞,不足以采信。
最好是还有其他的证据,这样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力会更大。
但无论如何要明确一点,法院判决离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要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所以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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