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医疗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是突发事件,抢救受伤者刻不容缓,在抢救中所需的医疗费应当及时到位,不可能等到责任认定后或结案后再支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二、医疗费不赔偿的情形
(1)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对于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如治疗受害人本身固有疾病所花的费用,不能予以赔偿。
(2)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或药品单位购买药品的,必须确有必要,且应经过经治医院批准,未经治疗所在院方批准私自购买药品所花费用,不予赔偿。
(3)治疗一般在事故发生当地的医院进行,如果要转往其他医院则需要经当前治疗医院同意;没有经过同意擅自转院治疗所花的费用,不能予以赔偿。
(4)超过治疗终结时间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5)对住院费的赔偿应明确,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需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于可以在门诊治愈的伤情应严格掌握,对无需住院治疗的伤者所提出的住院费用不予赔偿,对住高档次的病房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6)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
(7)必要的康复治疗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用可以赔偿,但未经医院认可,擅自住进康复医院所花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8)对于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重复费用不予赔偿,超过一般标准的费用亦不予赔偿。
(9)必要的治疗费是指对创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该费用限定在一般性处理范围内,超过此范围的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