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哪些损失
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有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其中有形损害包括两大类: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其中无形损害是指精神损害。这些损害所造成的损失都是肇事人应当进行赔偿的。
(1)财物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物受损,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可能局部受损,也可能完全毁坏无法修复,甚至于灭失。对于加害方来说,这是必须作出赔偿的。
(2)人身伤害的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尽管身体本身的损伤不能用金钱衡量,但由此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救、医疗、护理、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还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3)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伤亡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受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二、怎么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数额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咳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住院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伙食费
伙食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5、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凭据为证。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
7、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等,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8、伤残补助费
残伤残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可分为100%、90%……10%。
60岁以下: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
60岁以上增一岁减一年: (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
75岁以上:5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
9、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
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
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补偿费
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心及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
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60周岁以下的,补偿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不满18周岁抚养到18周岁;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下的抚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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