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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相撞驴友不治身亡,组织者存失误应承担补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23人  作者:呼和浩特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队相撞驴友不治身亡

张红带7岁的女儿小璐参加由两家单位组织的自驾游活动,途中不幸突发车祸,一头撞上同行驴友曾某的车,导致小璐不治身亡。据张红诉称,当时她带着小璐及朋友10人,报名参加了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共同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两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车队行车安全,并在领行过程中用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同时要求各车辆必须按编队行车。

随后,自驾游车队如约出发,张红的车编号为03,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领航车只得带领车队往回赶。其间,张红车上的对讲机出现故障,曾某驾驶的07号车也未按编队行车直接超越了03号车。之后,在一个弯道处,张红刹车不及,一头撞上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致小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红驾车追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红将两家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3万余元。庭审中,两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激辩的焦点。张红认为,领航车带头超速行驶,没有及时更换故障对讲机,没有及时通报前方路况、对车队秩序管理不严、编队混乱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两被告有失职行为,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两组织者辩称,小璐之死是因交通事故引发,这是由张红交通违法所致,“即使要赔,我们也仅承担次要责任。”

组织者存失误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驾游活动涉及交通安全、游客人身安全等因素,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红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二被告作为自驾游活动的组织者虽然不能直接控制张红驾驶行为,但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促使张红更加谨慎驾驶车辆,降低危险发生几率。

据此,法院认定组织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补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呼和浩特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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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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