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分割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起纠纷
谭某与刘某是夫妻,刘侠是他们的女儿。谭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万,但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列明30万赔偿金的具体名目。谭某有一个母亲,认为该30万赔偿金中有自己的应得份额,三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方面:一是对赔偿金该如何定性;二是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第一种意见:该笔赔偿金是谭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出一半属夫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第二种意见:该笔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律师说法: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则是因死亡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亡之后,故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3、赔偿金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30万元,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故该笔赔偿款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应包括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该据此先进行扣除已经支出的丧葬,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然后在按照公平原则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