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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修理后严重贬值,索要车辆贬值费获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45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新车被撞修理后严重贬值

刚买不到21天的新车被撞,车主索要贬值费?2012年1月25日,沪渝高速由安徽往浙江方向217km处,一辆“帕萨特”轿车在行驶途中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奥迪”牌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奥迪车受损。事后,奥迪车主汤某维修车辆花费8000余元。因该车为仅使用三个星期的新购车辆,汤某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公司评定该车辆损坏修复后的贬值损失为28086元。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等费用共计39000余元。

索要车辆贬值费获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汤某的诉求。上海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奥迪车系高价新车,实际使用期限未满21天,车主汤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与侵权损害赔偿遵循的损失填补原则相符。据此,宣城中院判定上海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赔付汤某车辆贬值损失28086元。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此种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中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都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者予以赔偿(法释【1999】5号),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后的贬值费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车辆贬值损失作为因被侵害造成的损失应受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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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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