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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保险公司拒赔,未超合理范围保险应理赔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交通事故私了保险公司拒赔

虽然有关部门鼓励轻微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按简易处理程序“私了”,但有的保险公司以没有出险定损为由拒赔“私了”产生的第三者险。为此烦恼的车主崔先生今天获得了东城法院的支持,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给付原告崔先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

去年10月,崔先生驾驶车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交通队认定崔先生负责。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崔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300元。可崔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3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说未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拒绝赔付。

未超合理范围保险应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抗辩,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崔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

而法院判决指出,虽然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

此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向被撞的第三者进行了调查,对方确认事故发生后,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用共计270元。法院认为,崔先生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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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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