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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付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

2005年8月22日,原告马先生骑电动三轮车与被告北京某搬家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司机王某峰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货车在顺义区后沙峪镇东庄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此次事故经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马先生负全部责任。

原告马先生在治愈后就损害赔偿额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将搬家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搬家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并要求第三人即为该公司承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十万元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付损失

顺义法院审理该案后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确认,依法判决被告搬家公司赔偿原告马先生各项损失合计一万五千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十万元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于原告马先生。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均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已经按照该判决的要求将执行案款全额交至法院。交警认定双方无责撞人者被判赔偿70%。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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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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