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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进入高速被撞一死一伤,道路管理方维护不当也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44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行人进入高速被撞一死一伤

2012年3月25日13时25分许,娄某驾驶机动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6KM+800M处时,突然向右打方向,致车辆撞击右侧护栏后弹回时,碰撞在紧急停车道内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刘甲、刘乙,致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设施损坏,刘甲死亡、刘乙受伤。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甲、刘乙与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为赔偿问题,刘甲亲属及刘乙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发生事故的路段勘验发现,该路段护网存在多处破损情况,刘甲、刘乙是从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的。

道路管理方维护不当也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损坏后,其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因其疏于修复并采取防护措施而导致非机动车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与在非正常情形下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负有管理职责的高速公路管理方、非法进入高速公路的非机动车方及非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方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刘甲、刘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允许擅自从高速公路的破损处进入封闭性的高速公路骑行自行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力之一。被告娄某事故发生时其在高速公路上并非正常行驶情形,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撞击护栏后反弹撞上刘甲、刘乙。法院最终判决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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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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