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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飞车致3伤1亡,公路管理不善赔偿家属14万

此文章帮助了22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路飞车致3伤1亡

2005年5月17日10时许,宋某及其妻周某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轿车沿威石路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面上由威海市某公路部门修道设置的泥堆时,飞向公路对行车道至威石路与804省道立交桥北侧公路处,轿车前脸与对行的孙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后,又与在轻型普通货车后侧顺行的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碰撞,致王某及乘坐轿车的周某、宋某和另一人受伤。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部门因未向社会公告,违法设置路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宋某及其家人将公路部门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按主要责任,公路部门按次要责任承担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同时承担其妻周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公路管理不善赔偿家属1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主要责任,但从本案实际发生情况看,被告公路部门之过错亦很明显,应与被告王某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因土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系条件而非直接原因,被告王某及公路部门可据此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宋某及其妻周某系无偿搭乘被告王某车辆,被告王某可酌情赔偿原告方损失的80%。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路部门赔偿原告方损失的50%即14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另外14万余元的80%即11万余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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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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