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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养护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局是否应承担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711人  作者:榆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道路养护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黄某骑摩托车在某县的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因道路坑洼不平,造成摩托车摔倒,导致黄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家人认为交通运输局作为该道路的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未尽到管理养护责任,也未树立警示牌予以警示,依法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至法院。

二、交通运输局是否应承担赔偿

有意见认为,交通运输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局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甲应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交通运输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交通运输局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判决交通运输局承担了25%的责任。 

(一)案由选择问题的理由是:

(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是指公共道路上存在搁置物、堆放物等妨碍通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从搁置物、堆放物可以看出,妨碍道路通行的物品应该是可以移动的物品,而对于道路本身存在的坑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通行的困难,但并不导致该道路无法通行,因此本案不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情形;

(2)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从事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造成自己或者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这包括造成自己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本案虽然是造成自己人身死亡,是单方事故,但因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担责问题的理由

(1)本起事故虽然经交警大队认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未排除该道路坑洼不平对该起事故没有影响及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大队认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只能说明该交通运输局还没有达到需承担次要责任的后果;

(2)交通运输局作为该道路的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等法律规定,理应确保该道路路面平整、安全、畅通,在道路存在不平整的时候未树立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榆林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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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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