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4日,被告王**无证驾驶三轮车与原告李**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李**受伤,共花去医疗费9247.70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不负事故责任。后李**提起诉讼,要求王**和北京**财保公司赔偿其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32258.69元。北京**财保公司提出王**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北京**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李**各项经济损失25724.80元,由被告王**赔偿原告1607.70元。
判决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已为其驾驶的三轮车在被告北京**财保公司投保了交**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王**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北京**财保公司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 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