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交通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时主张由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
刘某某系原告曹某某、刘某之女。2012年8月3日22时20分左右,因路面突然坍塌,导致行至该处的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辽AH9290号中型客车掉进河里,紧接着,案外人陈某某驾驶辽A436R8号轿车载刘某某及马某某两人行驶至该处也掉进河里(陈某某与马某某逃离该车,刘某某未离开车),同时案外人李某某驾驶辽B8033X号吉普车载一人行驶至此次也掉进河里。23时20分左右,案外人韩某某驾驶辽CA5321号及辽CD220挂号货车行驶至此处也掉到河里,车辆尾部砸到辽A436R8车上,当时刘某某仍在车里。后刘某某被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宣布溺水死亡。2012年8月21日,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件系受台风“达维”的影响,瓦房店市遭遇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降雨,由于雨量过大过急,引发山洪爆发,导致河水改道,将桥头与道路交接处的路基掏空,车辆相继掉进河里,是由于无法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自然原因引起的,故此事件属于交通意外事件。另外,被告张某某系辽CA5321号及辽CD220挂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被告A公司名下,该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现二原告诉请由三被告对其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交通意外事件致人死亡,车主及保险公司均无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案外人韩某某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刘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事件系受台风影响,事故所在地区遭受强降雨,由于雨量过大过急引发山洪爆发,导致河水改道,将大桥的路基掏空,车辆才相继掉进河里,该起事件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件,因此案外人韩某某的驾驶行为并无过错,且与刘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张某某以及被告鹏程运输作为车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亦不能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交通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时可否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在我国民法上,因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都不构成侵权。
所谓侵权是指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具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三是具有因果关系,即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四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过错。就本案而言,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既无主观过错,亦与刘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车主及保险公司均无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交通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时可否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