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学员练习驾车中撞车引发的赔偿问题
赵某报名参加驾驶培训班,学习驾驶技术。一天,赵某在教练员王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不料在练习的过程中错把油门当成刹车,结果与其他两辆练习驾驶的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
赵某治疗后经过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大队进行了事故认定,教练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没有责任。赵某和驾校就赔偿的事项协商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驾校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多。
法院裁判:学院撞车受伤,驾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练员王某是驾校的工作人员,且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驾校应当依法承担对赵某的赔偿责任。最后经过法官调解,驾校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驾校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余元。
律师说法:学员练车中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赵某作为学员,在教练员的陪同下练习驾驶技术,因为操作不当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自己遭受严重伤害,教练员王某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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