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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车牌不申报 发生事故是否需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高丕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车主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判决:发生事故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律师说法: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是否需担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在本案中,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以上就是对“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是否需担责?”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福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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