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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作用?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机动车强制责任险

机动车责任保险也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之保险。它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0条规定: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责任保险在国外约有百年历史,在保险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我国则起步不久。

二、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作用

我国《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上述条文,有条件地承认保险人可以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但由于是约定的给付义务,保险人可以合同的除外条款对抗受益人。这种状况直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才有改善。

“尽管现代法律突破了分离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考虑到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之双重机能,且就其合理目的而言,应以保护被害人为主,因此基于保护被害人之立场,承认被害人对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有其必要。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受害人虽然是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影响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尽管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迅速提供基本保障,通过强制投保而将社会分散资金集聚起来,以化解风险,不仅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保护车辆所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妥善解决,体现了效率原则和充分补偿原则。特别是对于损害小于责任限额的事故,由于无需区分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通常情况下不必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直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即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车辆强制保险是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对于本车乘车人受到伤害的,并不适用这一车险,但是如果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可按照合同约定对本车的乘车人员适用座位险,对于人身损害适用多买多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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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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