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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动车强制险的好处,投机动车强制险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投机动车强制险的好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而非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特定人的身体与生命,而所谓第三者,是指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因被保险人的不法行为受有损害而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因此,责任保险的原理在于,通过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潜在的、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如此一来,在被保险人因其不法行为致人损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将由保险人补偿其因此而承受的不利后果,从而将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致使自身受损的风险转嫁于参与投保的社会大众。显然,责任保险补偿的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加害人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承受的损失,进而间接地为民事赔偿关系中的受害人即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人提供了保障。

此种分散损害的方式具有两个优点:一是使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二是加害人不致因高额损害赔偿而陷于生计困难或破产境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为被保险人转嫁责任风险并为受害人提供保障这一责任保险的特性,然而,与商业机动车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旨在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害,进而充分发挥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二、投机动车强制险要注意什么

1、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受害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但是,出于防范道德风险、降低制度成本等考虑,对受害第三者的范围作了限制,在法律上则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2、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除驾驶人外的本车人员,将本车人员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更有利于保障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投保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决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法定保险,其作用和范围是有限的,现阶段只适宜保障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不能不顾现实盲目扩大范围,否则将适得其反,不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顺利开展。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车辆强制保险是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对于本车乘车人受到伤害的,并不适用这一车险,但是如果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可按照合同约定对本车的乘车人员适用座位险,对于人身损害适用多买多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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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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