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应负全部责任吗
交通肇事逃逸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从上面责任划分看,对交通肇事方的责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对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也是立法、司法、执法都着重打击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车辆逃逸未查获,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第50条之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当事人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随着车辆数量增加,各种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虽然现代刑侦技术手段发达,但对某些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仍无济于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得到及时侦破就会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更大的伤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嫌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处罚;二是受害人及家属得不到合理的赔偿;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因事故认定不能做出,对受害人而言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济程序无从实施。
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新修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明确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该程序规定第50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这样就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启动索赔程序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