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那么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呢?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重新申请认定
申请人为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为申请。有权申请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请。
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五)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