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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交通事故怎么办,搭顺风车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1648人  作者:锡林浩特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拼车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私家车拥有量的大幅攀升,顺风车这个词开始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流行起来。在某种意义上讲,搭车、拼车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率,缓解了交通压力。但是,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怎样承担怎任,也往往会出现诸多的纠纷和矛盾。

无论是拼车外出旅游,还是允许别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拼车或搭车活动中,还涉及一个问题保险。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显然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情形,驾驶人员该如何更好地防范自己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搭乘人员又该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慎重对待的一个问题,乘客险于是进入我们的视野。所谓乘客险,又称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包括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客。因此,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的车主可以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乘客险,同时,其他搭乘人员也可以通过签订拼车协议等类似措施将车主投保乘客险作为车主的一项义务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搭顺风车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关于好意同乘纠纷,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判令好意者承担10%、20%、30%、50%、80%赔偿比例不等。判例很多,在网上可以搜到,为节约篇幅,不再引述。现在谈谈我们的看法。毋庸讳言,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从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强化汽车所有人的民事责任,即严格责任。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中国国情,只能逐步与世界接轨。因此对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负担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与大方之家商讨。

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文前已有叙述,笔者赞同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见解,即属于情谊行为。这同在停车场,在行人帮助指挥驾驶人倒车导致撞车、共同旅游期间帮助照看小孩过马路被车撞伤一样,均属情谊行为或事务行为。还有到朋友家喝酒,因饮酒过度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等情形,都不能认为是合同行为,或者是行为。类似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论,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减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常说的好心没好报,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从同乘者方面看,车主或司机好心好意让你搭便车,即享有了白白乘坐他人车辆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而在出现事故后,却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自己也觉得难以启齿。我所在城市就有这样的事例。某单位驾驶员开车拉3个朋友在国庆节出去旅游,结果出现车祸,驾驶员重伤,另3人2死1伤,最后都自认倒霉,并未引起诉讼。所以我认为处理这类纠纷,要先认定该纠纷的性质是情谊行为,还是受合同法约束的法律行为,只有把握住这个前提,才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应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现在通行的理论均认为汽车属高度危险作业。(但日本并未将其纳入高度危险作业范围。在我国也尚存争议,民法通则也未明确交通事故属高度危险作业。)有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低速行使(不超过20公里)下造成的。如在市内,因市民素质低下,横穿马路,擅闯红灯现象很普遍,有的甚至越过隔离网横穿高速公路也并不少见。笔者在山东高速公路上就曾亲见骑自行车逆行这种奇观。所以各地才出现撞死白撞的带有警示性的地方法规。我们有些学者因为没有驾驶车辆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只在象牙塔里做文章,脱离社会现实远甚。我国私家车还不是很普遍(无法与英美国家相比),同乘现象较多,并且在车的质量、路况、公路管理、人的素质、承担责任能力等诸多因素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我认为对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负担,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严格责任为例外。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笔者比较认同日本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比例承担方式。

1、因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人为设置路钉或石块导致车辆倾覆等)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的情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显失公平。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驾驶人遭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让好意一方赔偿同乘一方损害,与理不通,与法无据。特别是好意一方如果车辆报废其损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让其承赔偿损失,等于给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国的私家车一方并不都是十分富裕的强势群体。一场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车主倾家荡产,在灾难面前他们也属弱势。所以应当平等对待,否则就是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对同乘人应采纳德国民法法学家的理论,即默示的风险承担,而不是默示的风险排除。有些体育项目都属于高度危险领域,如跳伞、攀岩、高低杠、足球、鞍马等项目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出现事故现象比比皆事,但未见向对方索赔案例,这就属默示风险承担。同乘亦属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

4、在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形下,参与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出现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现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伤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种费用均适用aa制的情况下,同乘人的身价亦属车辆使用人,均不构成好意同乘,如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或违章驾驶,比照好意同乘承担2030%补偿责任为宜。

7、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约定风险自己承担的情形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承担补偿责任。

8、在机动车主上了座位保险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因车主保险所应得的利益补偿。获得利益不足补偿同乘人的损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在车主将车辆出借车辆给他人,他人也安排了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伤害,车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借车人或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借用车辆,在我国婚事嫁娶十分普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让车主承担严格责任也不符合情理。

以上种种情形,在我国无明文法律规定,属立法漏洞,笔者孤陋寡闻,难免挂一漏方,只是做为引玉之砖,给立法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些参考而已。

10、最后谈一下我国的保险制度。一些英美等发达国家,保险制度非常健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包括车座上的同乘者,甚至包括司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而我国虽然有强制责任保险,但第三者责任险不含本车上的乘坐人,如果参加保险还要上附加座位险。有学者认为,第三人范围应重新界定,即保险人是第一者,投保人(车主)是第二者,除此之外的驾驶人、同乘人均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内,如是,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就解决了。但现实总归是现实,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尚未解决。更为主要的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是以赚钱为目的,出现事故后不允许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直接求偿,而要求投保人先向肇事车辆责任方求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除此以外,更让投保人头痛的是,保险合同均是格式合同,一些霸王条款,让当事人无法摆脱其魔掌。我本人最近就经历一场交通事故。我所驾驶的车碰上了一个三轮车,在交管事故科调解下赔偿了对方4500元。但当我拿着调解书和对方收条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他们以各种匪夷所思的理由(如:你没有住院手续和医院收据等)拒绝给付,本人第三人责任险保了20万元,此次事故只损失4000元他都不赔,最后还得通过关系才赔了2000多元。我国的保险公司属于企业单位,追求利益是其至高无上的目的,其与汽车保险的社会公益目的背道而驰,所以保险纠纷案件很多,社会公信力很差。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为此,我建议将汽车强制险这块从商行为的保险公司分离出去,让其不盈也不亏,甚至在亏损的情况下,政府财政给一部分补偿,这才能使所有的受害人(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救济。否则一味的强调车主或驾驶人的严格责任,未免有失公道。因笔者经常代理这方面的案件,对保险案例是有感同身受的。所以在保险我国保险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好意同乘民事责任还是以过错为基本原则,以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为例外的赔偿责任为宜。

锡林浩特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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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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