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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免费班车发生事故谁赔偿,赔偿有何依据?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深圳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搭乘免费班车发生事故谁赔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超市通过开通免费班车来吸引消费者,那么这其中有何法律风险呢?

超市开通“免费班车”,不是以运输为目的的独立行为,而是出于为增加客户的消费人群这一明确的商业目的所推出的一种营销模式。从形式上看,与普通客运车辆不同,乘客乘坐免费班车,无需支付费用。

但是,商家提供免费班车的费用实际上已经列入到其运营成本之中,班车可以视为其经营场所的延伸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乘坐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所并无二致。

商家提供接送客户的服务班车是属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

这里的“免费”只是相对于承运的汽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而言,免费班车为商家拉来了更多的客流,超市因此而获利,当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费班车,即使没有消费凭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

二、搭乘免费班车发生事故赔偿有何依据

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有权对请求权基础作出选择。

对于乘坐超市免费班车时受伤的乘客而言,享有两种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赔偿请求权;

2、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在这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法律赋予了受损一方对请求权的基础进行选择的权利,如果其中的一项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随之消灭。

受损乘客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将经营者和服务班车一并起诉。

受损乘客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相应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调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可以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优先适用。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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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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