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限
(一)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五)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六)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哪些内容
(一)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三)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九)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