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
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交通肇事者会被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