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第三方平台支付类型
(1)该类犯罪手段及特点。在网上开网店设陷阱钓鱼。利用互联网注册虚假网店,发布廉价批发出售商品的虚假信息,引诱他人上钩。虚构身份、编造理由、利用盗号软件获取个人信息。犯罪分子通常会假借网店、淘宝客服人员等身份,一旦有人订购商品,通过支付宝形式付款时,则以“交易异常”、“账户被冻结”等为由,通过QQ、旺信等聊天工具让受害者链接其提供的网址输入个人身份证、手机号信息,而实际上其所提供的链接网址就是一种盗号软件。套取支付宝动态验证码。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等,补办被害人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SIM卡,以帮助退款、重新支付等名义,套取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的动态验证码,最终凭借新手机卡和套取的验证码,修改并控制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账套现,骗取资金。犯罪分子一般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等方式,冒用被害人支付宝将银行卡内资金转走,诈骗得手后即销声匿迹。
(2)防范和打击措施。加强预警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宣传媒体,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涉及自己身份信息的有关业务时,一定要到正规营业厅通过正常渠道办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督促支付宝经营者及时修复支付宝管理漏洞,加强对客户修改登录密码等申请的审核。除需要手机短信验证码外,可以适当增加如身份证、社保卡、工作证等证件的审核手续,多管齐下,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通讯运营商也要加强补卡审核。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当前移动通讯运营商在给客户补办SIM卡手续时,一般只是对客户身份证进行复印存档,未证明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这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规制
第一条法律红线: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
根据上述划定的三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