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
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直接受理和负责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多向这些部门调查,密切与之配合。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诉讼一般有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受理阶段。起诉是指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要明确被告及要求其承担的义务等。受理是指法院接受争议案件并同意审理。法院在对原先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法院的调查取证包括:对原先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或仲裁机构掌握的情况、证明进行核实;对争议的有关情况、事实进行重点的调查。
(3)调解阶段。法院的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院不得强迫调解。调解成功的,要制作法院调解书。法院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进行及时判决。
(4)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法院调解失败,法院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判决活动。
(5)判决执行阶段。法庭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以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判决书即行生产,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