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欠缺当事人信息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欠缺当事人信息是否当然导致无效呢?遇到该类问题应该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对待:
1、如果劳动合同对该项内容的欠缺,致使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缺少起码的成立要件,应认定该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只是欠缺其中的部分,比如缺少劳动者的住址,而该部分缺少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则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欠缺合同期限怎么办
1、缺少起始日期。此种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确定;
2、缺少终止日期。此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做出处理,应由双方事后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缺少终止日期并不能理解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其次,把劳动合同理解为格式合同并不妥当,实践中,劳动合同样本虽然是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合同中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还是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确定,不符合格式合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