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为避免这种状况,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二、违反竞业限制有哪些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