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劳动合同满足的条件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注意事项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因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的出现而使劳动合同关系正常结束。劳动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续订、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而继续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章共计15条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对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分类规定,并对解除合同的后果也做详细规定。这里主要提醒劳动者除了惩罚性解除合同和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劳动者待遇而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外,劳动者是有权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的。
在解除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记住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若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也一定要保管好交接工作清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