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应注意什么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炒试用员工就成为他们的一种用工手段。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往往以试用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此,劳动者应该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还有,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个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拖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益损害的,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如何约定试用期期限
劳动者为了保护好自己试用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了解有关试用期限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到三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法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者应该按照以上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限,不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上玩花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