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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被判付款。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

原告娄女士诉称,其于2005年1月入职被告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14年12月,娄女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被告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3月前的社会保险已由娄女士的原单位缴纳,此后娄女士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自2013年4月后的养老保险是其自行缴纳的,失业及医疗保险个人不能缴纳,被告亦未缴纳。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费用79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用人单位被判付款

被告管理中心辩称,双方因劳动争议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署了调解书,当时该中心并不知道原告已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应属劳务关系。而且,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中被告已支付原告2万元,其包括劳动关系的一切争议。此外原告入职时曾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被告以原告曾承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民币七千八百四十八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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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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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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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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