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社主任遭毒杀
因工作纠纷,2014年4月宁夏一信用社主任在上班途中被同事毒杀。该主任死亡后所在单位向中宁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决定书》,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决定。
家属不服随后上诉,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相悖。中宁县人社局针对蔡某家属的上诉意见答辩称:被害人蔡某的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虽然有关系,但并不具有必然的关系;蔡某的家属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加害应认定为工伤,是对规定的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工伤该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