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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1223人  作者:广州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二.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辞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对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申请辞职的(必须是原固定制职工),按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富余人员指国有企业中,虽然和用人单位保持者劳动关系,但是却没有实际工作岗位的职工。)

老职工正常辞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辞职的,仍按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83号执行,不发给辞职补助费;

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辞职的,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广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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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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